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2********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刑初字第278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1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郭苗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丁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押一日折托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三、被告人高渤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四、被告人何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五、被告人李世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