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02********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刑初字第278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1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郭苗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丁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押一日折托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三、被告人高渤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四、被告人何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五、被告人李世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