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江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4********5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 2324 民初 147 号
案号
(2021)黔2324执4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江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租赁车辆北汽威旺 m20(贵 egp207)汽车一辆;二、被告陆江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晴隆县信达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后续租金自 2020 年 9 月 4 日起按每日120 元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车辆北汽威旺 m20(贵 egp207)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60 元,由被告陆江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