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4********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执2276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恢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洪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欠款350729.36元;二、被告李洪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13年1月21日起以本金350729.36元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乔凤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被告贾景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洪光、乔凤英、贾景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0.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洪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