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闭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5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424民初607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许原告闭小平与被告闭毓新离婚; 二、婚生子闭丁宝随被告闭毓新居住生活,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闭小平支付给被告闭毓新自2013年7月至2017年2月独自抚养儿子闭丁宝的补偿款17,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另从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儿子闭丁宝抚养费500元,直至闭丁宝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闭小平对儿子闭丁宝享有探视权,被告闭毓新有义务予以配合;四、原告掌管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82,500元,由原、被告各自分得41,250元,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五、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即农坤峰尚欠的36,000元,由原、被告各自享有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闭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