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闭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0********5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1424民初607号
案号
(2021)桂1424执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许原告闭小平与被告闭毓新离婚; 二、婚生子闭丁宝随被告闭毓新居住生活,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闭小平支付给被告闭毓新自2013年7月至2017年2月独自抚养儿子闭丁宝的补偿款17,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另从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儿子闭丁宝抚养费500元,直至闭丁宝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闭小平对儿子闭丁宝享有探视权,被告闭毓新有义务予以配合;四、原告掌管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82,500元,由原、被告各自分得41,250元,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五、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即农坤峰尚欠的36,000元,由原、被告各自享有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闭小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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