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22民初1538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5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景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约定月利率9.3‰计付借款自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1月28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3.95‰(原贷款利率9.3‰基础上加收50%)计付自2020年1月29日至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春莲、宋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5元,减半收取2267.5元,由被告樊景信、宋霞、王春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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