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金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22********4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426民初512号
案号
(2021)鲁1426执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金军,于志玲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2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结清日止);二、被告蔡永清、杨光新、王金宝对上述王金军、于志玲第一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向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王金军、于志玲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2385元,由被告王金军、于志玲、蔡永清、杨光新、王金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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