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隆圣皮革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5593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4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隆圣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货款1772968.4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以48481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836671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以137167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72968.47元为计算基数)。二、被告广州市隆圣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潘伟龙、谢伊颖、谢振谊、罗有金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4000元,合计31198元,由被告广州市隆圣皮革有限公司、潘伟龙、谢伊颖、谢振谊、罗有金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灿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3313394557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尚勤路116号902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