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11********1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3564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2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姬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湖支行借款本金145万元,并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田伟、李晓峰对被告姬素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王凤鸣在借款本金145万元、利息、罚息(利息按月利率为7.975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息按月利率为7.975上浮50%计算,自2020年1月16起至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的范围内向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王凤鸣、田伟、李晓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姬素红追偿;五、若被告姬素红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湖支行对被告姬素红提供的位于金水区经三路北79号院1号楼西1单元6层东户抵押房产(抵押登记编号为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76193号)在最高抵押限额内按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拍卖、变卖该财产时在最高额抵押限额内按抵押顺序优先受偿或折价抵偿;六、驳回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 925元,由被告姬素红、田伟、李晓峰、王凤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