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鑫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91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81民初5101号
案号
(2021)辽0281执1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2019年9月24日起,被告吕鑫晶于每月24日前给付原告郭晓阳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郭晓阳年满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郭晓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吕鑫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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