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鑫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1********9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81民初5101号 |
案号 |
(2021)辽0281执1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2019年9月24日起,被告吕鑫晶于每月24日前给付原告郭晓阳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郭晓阳年满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郭晓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吕鑫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