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一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6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726民初2609号
案号
(2021)辽0726执1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金戈、张一丹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被告金戈、张一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259395.21元及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708‰并加罚50%,自2016年8月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起计付),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上述债权就抵押物(黑房他证黑山镇字第(2015)12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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