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4********1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 0523 民初 2018 号
案号
(2021)黔0523执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杨余刚、金昌荣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池信用社借款本金79920.66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 2016 年 7 月 2 日至 2016 年10 月 11 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8.992‰计算;自 2016 年10 月 12 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7.984‰计算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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