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民终19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2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被告白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玉玲借款2,000,000元;三、被告白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玉玲自2019年12月1日以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四、被告白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玉玲保全费5000元”;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即“二、被告白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玉玲借款利息1,800,093元;五、驳回原告高玉玲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白金龙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高玉玲支付借款利息1,766,793元;四、驳回原审原告高玉玲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296元,减半收取19,148元(高玉玲预交),由上诉人白金龙负担18,148元,由被上诉人高玉玲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241元(白金龙预交),由上诉人白金龙负担35,241元,由被上诉人高玉玲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