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1********6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5952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48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泳昇支付抚养费合计28000元。二、被告何志明从2019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何泳昇,至原告何泳昇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何志明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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