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5********5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83民初5794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19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庆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58679.5元(截止到2020年5月20日)及自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孙敏、董建华、张联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马庆国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元,由被告孙敏、董建华、马庆国、张联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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