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桂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4********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83民初6625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20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步秋、孔英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646.76元,并支付利息13119.8元(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宋步雷、徐玉付在最高额45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许桂燕、张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步秋、孔英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8元,由被告孔英、宋步雷、张平、徐玉付、宋步秋、许桂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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