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0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3097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3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彦芳、陈子厚、张秀梅、陈家成、陈怡菲借款本金十万六千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毛俊杰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毕彦芳、陈子厚、张秀梅、陈家成、陈怡菲指定的账户:户名:毕彦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账号623052071007817937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毛俊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