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一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7********4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922民初2045号
案号
(2021)桂0922执恢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广华、庞玉金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陆川农商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 4%计算;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9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 84%计算;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 49%计算;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 14%计算;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止,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 79%计算;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 44%计算;2015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 66%计至还清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自付息日起计算,以当时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 66%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53337.55元予以减除;二、原告对被告陈一福用作借款抵押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坐落在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e、f座的地下商场(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市区字第0192088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一福、梁杰对本案债务在处理抵押物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杨广华、庞玉金、陈一福、梁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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