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一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7********4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2民初2042号 |
案号 |
(2021)桂0922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宁明成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19年7月23日到期;二、被告宁明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方法:截止2019年6月15日尚欠利息11875元,之后按 《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以本金 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 55%计算;未清偿的利息自应付之日起按年利率8. 5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止;三、原告陆川农商行对被告龙凤山用作借款抵押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302号岭南名居4号楼至9号楼地下室4-1号、4-2号、4-3号、4-4号、5-1号、5-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邕房权证字第02317459号、邕房权证字第02317458号、邕房权证字第02317457号、邕房权证字第02317456号、邕房权证字第02310460号、邕房权证字第0231045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一福、梁杰对本案债务在处理抵押物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陆川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