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刑初43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爱勤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姜志敏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屈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屈斌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手续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四、责令被告人张爱勤、姜志敏、屈斌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158.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