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926民初2061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9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9日利息为199844.52元,之后继续按照约定逾期月利率14.6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被告崔俊英、赵红太、赵洪文、沈传辉、韩存立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包含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国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9元,保全费4445元,由被告赵国华、崔俊英、赵红太、赵洪文、沈传辉、韩存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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