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3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初573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1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康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偿还本金8533元,利息136.65元,消费手续费236.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55元;承担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康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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