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81********4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381民初3510号
案号
(2021)辽0381执1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后才工资款141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1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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