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伟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3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2815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2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伟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3月2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42337.17元、利息19499.89元、分期手续费2344.56元以及从2020年3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东发展银行广发卡客户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被告钱伟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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