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7********0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922民初2749号
案号
(2021)桂0922执恢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志强、陈麒燕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给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赖志强、陈麒燕向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计至2018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为454525.67元;2、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8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 7875% (即6. 525%上浮50%)计至本案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未清偿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9.7875% (即6. 525%上浮50%)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三、被告陆川县珊罗镇民生良种猪场用作借款抵押的坐落在陆川县珊罗镇珊罗村的猪场设施所有权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被告赖志强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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