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一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7********4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922民初2038号
案号
(2021)桂0922执恢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燕英、杨昆霖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陆川农商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 4%计算;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 84%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 49%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七至2015年6月27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 14%计算;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 79%计算;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 44%计算;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6年8月19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 13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予以减除;二、原告陆川农商行对被告广西粤东公司用作借款抵押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岑溪市北环大道岭南人家住宅区-2层车库四区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岑房权证市区字第101746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一福、梁杰对本案债务在处理抵押物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陆川农商行要求被告广西粤东公司、广西华盈公司对本案债务在处理抵押物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黄燕英、杨昆霖、陈一福、梁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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