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21********0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04民初1689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文共计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8999元及利息5879.95元、费用150元,共计55028.95元(截止2020年12月20日为止),被告袁文于2021年2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前最少还款1500元(2021年6月1日前),后期从2021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最少偿还2000元,最终于2021年12月15前还清信用卡借款本息;若被告袁文未足额支付或逾期任意一期,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有权就所下欠本金及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被告袁承担(该款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已预交,被告袁文于2021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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