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11********4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422民初357号
案号
(2021)黔0422执5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邬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875.98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2000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8 月 31 日起按月利率7.4313‰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以借款本金 20000 元为基数,案月利率 11.14695‰计算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以借款本金19875.98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1.14695‰计算至该款偿还清为止);二、被告邬波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 130元。案件受理费 296 元,由被告邬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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