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7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民终2522号 |
案号 |
(2021)冀0608执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二、维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杨秀华对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变更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告张玉富用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队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上诉人张玉富对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上诉人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收费100827元,由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杨秀华、张玉富承担;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杨秀华、张玉富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杨秀华、张玉富负担,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上诉人张玉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长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8347923381P |
登记机关 |
清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李庄乡李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