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5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1666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息合计1339983.4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二、被告崔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289992.85元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董滨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董滨抵押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6号(2-6-2),建筑面积204.22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崔岩、董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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