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83民初5121号 |
案号 |
(2021)辽0283执恢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振波、于凤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100 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0 835.04元,并承担借款 100 000元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36%%计算的利息,被告孙德喜、任国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孙德喜、任国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振波、于凤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被告殷振波、于凤琴、孙德喜、任国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