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83民初5121号
案号
(2021)辽0283执恢10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振波、于凤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100 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0 835.04元,并承担借款 100 000元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36%%计算的利息,被告孙德喜、任国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孙德喜、任国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振波、于凤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被告殷振波、于凤琴、孙德喜、任国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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