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丁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3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29264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罗丁玲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丁玲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手续费18466.44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6日的利息为990.74元;从2019年10月7日起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50元,被告罗丁玲负担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