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6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5697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1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艳、邓庆辉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2293.8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计至2018年8月6日的利息1394.52元、逾期利息55.82元,从2018年8月7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罚息不得计算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4.9元,由被告梁艳、邓庆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