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11********4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商初字第161号 |
案号 |
(2013)泰执字第00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大自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大自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泰安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泰安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泰安润丰物流有限公司、泰安海纳地产有限公司、山东海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泰安百斯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闫西惠、邢伟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9-17 |
发布时间 |
2014-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