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立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侯民初字第2229号 |
案号 |
(2016)闽0121执00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昌挺、李莉斓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汇票垫款人民币1769478.22元及截止至2014年6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72619.06元,此后利息(含罚息、复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计算依据,从2014年6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X201529421号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 二、被告夏昌挺、李莉斓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053元。 三、被告王立燕、毛建锋、林英雪、郑海燕、郑梅玲、福建罗金山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展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正凯商贸有限公司、福州鸿登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夏昌挺、李莉斓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47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079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已由原告代缴,被告应在十日内一并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