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02********2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24民初989号
案号
(2021)豫1024执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91092.28元(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以后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许昌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宋世刚、宋保东、宋涛、张宝红、张伟杰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被告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宋世刚、宋保东、宋涛、张宝红、张伟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6元,由被告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宋世刚、宋保东、宋涛、张宝红、张伟杰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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