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2********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621刑初6号
案号
(2021)黔0621执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12月13日至26日共14日,2019年7月2日至12日共11日,合计25日,应予折抵,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兴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刘四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吴德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上缴国库)五、被扣押的vivo93 黑色手机一部、vivoz3i 深蓝色手机一部、小米牌黑色手机一部、oppoa5 蓝色手机一部,车牌号为贵dwg591 五菱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被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07 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六、被告人吴超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 元,被告人张兴慧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 元,被告人刘四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 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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