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83民初1811号 |
案号 |
(2021)辽0283执恢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奎家、赵梅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本金 117 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10 227.66元,并承担借款本金 120 000元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借款本金 118 000元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借款本金 117 000元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44%计算的利息。被告董博渊、王涛、于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董博渊、王涛、于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奎家、赵梅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23元,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