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83民初1811号
案号
(2021)辽0283执恢8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奎家、赵梅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本金 117 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10 227.66元,并承担借款本金 120 000元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借款本金 118 000元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借款本金 117 000元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44%计算的利息。被告董博渊、王涛、于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董博渊、王涛、于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奎家、赵梅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23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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