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杰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2********1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2民初67号 |
案号 |
(2021)辽0422执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吕杰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48.15元,截止至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1047.55元,以上本息合计6308.80元,并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9.8%计付违约金。如果吕杰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吕杰影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