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权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2********8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2336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权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贺忠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刘贺忠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宋权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刘贺忠负担0元,予以退还2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