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06********6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367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10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与被告杜杰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予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杜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345995.1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被告杜杰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绿怡10街26号3楼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171元,由被告杜杰负担85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杜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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