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扶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3********3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889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4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扶鹏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5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9973.62元、利息45785.3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121.55元以及从2019年5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负担130.04元,被告扶鹏负担1607.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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