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19********1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刑初89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8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闵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关佳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三、被告人冯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执行)。五、责令被告人闵南、关佳奇、冯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邓建英经济损失577184元;责令被告人闵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邓建英经济损失3298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