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万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1********5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26刑初281号
案号
(2021)闽0426执10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良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龙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增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赖炳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芳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万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谢永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建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十、被告人卢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责令被告人谢良文、谢宇杰、林龙军、徐增忠、赖炳林、杨芳美、张万强、谢永杰、王建荣、卢婷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附后);十二、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对讲机2部、联想笔记本电脑3台、华硕笔记本1台、手机51部、华为移动wifi连接器6个、paperang喵喵机1台、身份证5张、银行卡10张、黑色笔记本1本、u盾3个、空卡槽3张、手机取卡器2个、sim卡2张,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十三、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闽f1591c号小车一辆、闽ftx808号小车一辆及闽fqs535小车一辆由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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