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东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3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926民初2833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恢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存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0.2%计算至2015年9月16日,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3%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杨玉兰、孙效绪、于丽敏、房东兰、何伟对上述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3元,由被告曹存真、杨玉兰、孙效绪、于丽敏、房东兰、何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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