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5********3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124民初7号 |
案号 |
(2021)内0124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止到2021年1月22日孙丽丽、王海霞共欠付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营业部借款本金10846.97元、借期内利息457.15元、逾期利息569.73元,本息合计11873.85元。孙丽丽、王海霞于2021年1月26日偿付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营业部借款本金3973.12元、借期内利息457.15元、逾期利息569.73元,本息合计5000元。孙丽丽、王海霞于2021年3月11日前偿还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营业部剩余借款本金6873.85元;二、如果孙丽丽、王海霞能够如期如数按照第一项约定的内容偿付借款本息,则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营业部放弃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的所有逾期利息。如果孙丽丽、王海霞不能如期如数偿付第一期5000元借款本息,则孙丽丽、王海霞同意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营业部按照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及确认书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标准,对欠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孙丽丽、王海霞不能如期如数偿付第二期6873.85元借款本金,则孙丽丽、王海霞同意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营业部就剩余的借款本金6873.85元以及以6873.85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从2021年1月27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孙丽丽、王海霞负担,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营业部已预交,孙丽丽、王海霞于2021年1月26日一次支付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营业部;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