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纪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926民初1361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恢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海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计息,扣除已还利息19600元); 二、被告张爱美、王纪红、刘东兴对李海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4元,由被告李海潮、张爱美、王纪红、刘东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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