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山路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LK1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执2767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恢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魏更远、王从花、魏伟、魏代旭、魏本付各项损失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强赔偿原告魏更远、王从花、魏伟、魏代旭、魏本付各项损失940073.7元,被告陈卓和被告梁山路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1元和保全202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被告陈卓和被告梁山路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垫付,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1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10页共10页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32MA3LYWLK1D |
登记机关 |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何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