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2********2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埇民一初字第04743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恢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修车费、营运损失费计102970元,被告石岩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0元,由被告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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