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4********0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02民初2153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3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庆平借款18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曾庆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曾庆平负担180元,被告吴小平负担1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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