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977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1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胡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9799.62元、消费手续费201.53元及截止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120.05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负担0.4元,被告胡军负担5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